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朋友在下班路上骑电动车摔伤算工伤吗?为什么?
  2. 工作期间,我用工具碰伤了站在身后的同事,算工伤吗?我用赔偿吗?
  3. 私自帮同事顶班受伤,是否为工伤?

朋友在下班路上骑电动车摔伤算工伤吗?为什么?

首先你得认定为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然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 (工伤保险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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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 (工伤保险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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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的;(三)自残或者***的。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 (工伤保险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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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二、《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以上仅供参考alsjs

工作期间,我用工具碰伤了站在身后的同事,算工伤吗?我用赔偿吗?

你好我是小郝,工伤也叫公伤,因公负伤,因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这种情况绝对的工伤,只要不是故意伤害,上班期间对合同员工的所有身体伤害都属于工伤,不存在你不小心碰伤他了,你就得负责任赔钱,只要不是你主观意识上故意伤害他就不用担心,有些老板不想出钱少负责任,就会吓唬一些不懂的人,不要被忽悠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私自帮同事顶班受伤,是否为工伤?

是工伤,无论是休息时间还是工作时间,只要是在公司范围内受伤,都可算是工伤,更何况还在在做事。

我之前在东莞一家工厂做技术员,工厂里一名同事利用休息时间在工厂里做私活。然后不小心切割机切到了手指,老板不想赔钱,然后就说下班时间干私活是自做自受。

那个同事也觉得是这样,没打算继续理论,后面跟同事们说,同事有人碰到过。就叫他去找劳动局反应。

后面劳动局判定工厂出医药费,还赔钱,具体金额两人协商。(忘了说工厂没有买社保!)

劳动局的说法是,无论是否上下班时间,在工厂发生的事情,工厂都要负主要责任。

你这情况还是上班时间,医药费公司出,如果伤残达到评级,就是保险公司赔!

私下帮同事顶班受伤,应该构成工伤。

劳动法和工伤条例明确规定,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均属工伤。

后来,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在一定时间内,在必经之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也属工伤。

所以从这两条可以看出,私自换班也属工伤。

还有,从管理角度分析,私下换班的问题,私下换班违不违反单位规定?如不违反,工伤确定合理。

如果私自换班违反单位规定,那为什么不制止?不知道?默许?单位有管理责任,单位不承认工伤,就得负担管理责任,轻则赔钱,重则入刑。

只要买了工伤保险,单位哪有不承认工伤的,除非傻子。

替班过程中,如果不是因为故意犯罪、自残***、酗酒***等等,就应该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顶班人是在“工作时间”内受伤。所谓“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工作的时间。尽管顶班人已经下班,是在“工作时间”内受伤。所谓“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工作的时间。尽管但公司仍在运营,但公司仍在生产,表明这一期间仍是“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工作的时间”。顶班人是在“工作场所”内受伤。因为无论顶班人为自己上班还是替别人上班,都是在同一个环境、同一个日常工作的地方。顶班人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从狭义上说,顶班人的确是替班并非履行自己本身的工作职责。但基于《工伤保险条例》尽量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本意,此处应从广义上进行解释,即凡为本单位工作而受到伤害的,均应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故此,顶班人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的;自残或者***的。顶班人未经请示而私下替别人顶班,虽然违反了制造公司的规章制度,但却不属于“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除外情形。同时,顶班人善意替别人上班,是为了公司的生产,为了公司的利益。且顶班人受伤是工作过程中,是意外事故,顶班人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如果不是顶班人替班,也许受伤的就是别人。故此,顶班人所受的事故伤害应为工伤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