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第七项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第七项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什么?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2.这项规定是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3.符合该条规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在工作时间内;(2)必须在工作场所内;(3)必须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即该意外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有哪些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由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民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工作时摔倒致高血压***,能认定工伤吗?
法海一粟认为,该民工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1、工伤认定的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工伤的原因职工在工作中因事故而遭受伤害,而是因为病——职业病除外;或者是特殊情况下的因病死亡。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该民工的高血压明显属于病而不是伤。因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2、“摔倒致高血压***”这个事实难以成立。首先,基于一般常识,摔倒的原因是高血压,而不因摔倒而产生高血压。其次,也没有证据证明高血压是工作中因摔倒而产生的。
3、如果民工与用人者之间属于劳动关系的,那么,该民工可以要求用人者按照社保报销比例承担一定的医疗费;而如果该民工已经参加的社保的,则医疗费由医保部门依法报销。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高血压严格上讲不是职业病的范畴,很难跟职业病扯上关系,除非你能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你的高血压是工作引起的,但这个太难了。
另外如果你的工作确实容易引起高血压并且是权威机构认可的原因,至少你可以尝试跟公司沟通一下,但很难,现在很多企业连法律明确规定的社保都不交,更不会去管职业病了。
这是监管部门需要努力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第七项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第七项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