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14项第6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14项第6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什么?
  2. 2003年4月16日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内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什么?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14项第6条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这项规定是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3.符合该条规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在工作时间内;(2)必须在工作场所内;(3)必须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即该意外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14项第6条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003年4月16日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内容?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工伤保险条例14项第6条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14项第6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14项第6条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