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黑龙江省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黑龙江人社厅关于工伤护理费标准?

黑龙江人社厅关于工伤护理费标准

护理

黑龙江省省工伤保险条例 (黑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黑龙江省省工伤保险条例 (黑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黑龙江省省工伤保险条例 (黑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七级伤残为14个月,八级伤残为12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伤残津贴方面,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月分别增加344元、328元、312元、296元、280元、248元。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负伤人员,在上述标准基础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生活护理费方面,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障碍程度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规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加15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41元。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黑龙江省省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黑龙江省省工伤保险条例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