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厦门建筑工人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厦门建筑工人工伤保险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厦门一高龄人员务工受伤,算不算工伤?法官回应, 你怎么看?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退休职工自退休次月起开始领取退休金。
二、主流观点:
2、返聘人员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的保护。
3、可以不按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三、个人观点:
按照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劳动权,并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工作,也没有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享有劳动权。返聘人员在公司工作期间就与该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如果公司将返聘人员解雇,就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如果务工受伤,算工伤。
四、注意事项:
在实际审判中,有的***对于返聘人员劳动关系的认定是持肯定态度的。因此,对于这类法律规定不全面,审判实务中存有争议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尽量避免,以免引起劳动***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最高人民***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已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其次,如果无法认定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那么在劳务关系中不能称作为工伤,在劳务关系中没有工伤问题,是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以按普通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在程序上,这类案件案由为雇员受害赔偿***,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劳动者在受雇期间受伤,雇主应承担民事责任。而且雇员受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谢谢邀请!
首先给予该***作出判决的结果点赞!说说我的看法吧!
用人单位聘用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继续为其公司服务,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劳动法规定,男满60岁,女满50岁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必须终止合同关系。该企业明知对方已满60岁而继续聘用,明显违法。
看了新闻链接,该职工在某大厦从事保洁工作,负责几层楼的卫生打扫等。众所周知,从事保洁工作的流程比较繁杂,尤其是物业公司的要求比较高。每天除了拖地,还要抹尘,刮玻璃,洗厕所等,对一个上了年纪的老人来说,做这份工作显然有些力不从心。工作中容易摔倒可以说是再正常不过了。
事后,当事人找人社局申请工伤鉴定未果,后来当事人诉诸***,***驳回了人社局不受理的决定。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只是签了劳务合同。这里需要指出的,当事人已满60岁,用人单位明知已不能按正常的法律程序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劳动法不允许),而是只签了一个劳务合同,结果导致工伤***的发生。
虽然只签了劳务合同,但在法律上,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合同关系,即雇主(用人单位物业公司)与员工(保洁员)的主从关系。所以,需由用人单位和人社局共同承担责任,即先进行工伤鉴定,然后赔偿当事人的医疗费,误工费,误餐费,营养费及病***期间的工资等。
在这里,不得不说我国的法律和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为我们广大老百姓的利益争取了更多的权益保障。
以上就是本人观点!欢迎友友们共同探讨+留言!
厦门一高龄人员务工受伤,算不算工伤?法官回应,你怎么看?根据《新的劳动法》,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的人,是不能够再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聘用法定退休人员,是不能够购买工伤保险的!
也就是说,聘用法定退休人员,所发生的工伤事故,需要工伤赔偿的责任,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
那么,聘用法定退休人员,在务工时候受伤,或者死亡,就不是按照工伤条例赔偿,这是和法定劳动者的区别!只能够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意思就是,要低人一等,赔偿金额会少一些!据说,是参照全国平均寿命为依据,年龄越大,赔偿越少(是听说的,不是看的文件,如果有错误,本人不负责任)!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还有更重要的问题,钱,因为不是保险公司拿,全部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如果资金不景气,获得的赔偿比较困难!
现实生活中,许多都是协商一次性赔偿!没有多少是按照法律程序去做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厦门建筑工人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厦门建筑工人工伤保险条例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