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江苏省新实施工伤保险条例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江苏省新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江苏省职业病工伤赔偿新标准?
  2. 江苏省工伤认定办法?

江苏省职业病工伤赔偿标准

1、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江苏省新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江苏实施工伤保险办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法律依据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江苏省新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江苏实施工伤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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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设区的市人民***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江苏省新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江苏实施工伤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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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批准确定。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制定。

江苏省工伤认定办法?

江苏省工伤认定条例如下:

确保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员工或者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有权按照本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江苏省新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江苏省新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