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的条文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的条文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工伤保险待遇***案件,适用哪些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待遇***案件适用的法律条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康复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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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法律条文规定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参保条件和标准、伤残程度鉴定和康复要求、赔偿标准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为解决工伤保险待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江苏省工伤八级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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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江苏工伤八级伤残赔偿标准需要根据上面的法律条文进行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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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的条文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的条文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