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14条第二项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14条第二项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三条内容是什么?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 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 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 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 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 位负责。
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三条?
1.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原工资标准给工伤职工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4.但在实际中,很多单位是按照底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等发放,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下班去商场的路上受伤属于工伤吗?
上下班途中受伤视同工伤,是指在上下班回家的途中必经之路上受伤的情况下视同于工伤。
下班去商场的路上不属于回家的必经之路的情况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下班去商场的路上如果属于回家的必经之路的情况应认定为工伤。
不能认定工伤。不是在合理的下班路线上。
职工下班途中遭受伤害,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
1、上下班途中,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2、参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二)项规定,视同工伤。
其他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在单位工会组织的活动中摔伤属于工伤吗?
1.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2.工会组织活动可以看做是是工作的一种另类的延续,参加活动中受伤在法律上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3.根据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1964年4月发布的《关于劳动保险问题的解答》中,第54问第二款第10项明确答复:“企业领导指派或组织职工参观各种展览会、政治性活动,造成负伤、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者,有可靠证明,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即职工在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伤的,也可以按工伤处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14条第二项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14条第二项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