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52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上海工伤保险条例52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2021上海工伤保险条例?
  2. 我在上海一家厂里上班,半月板受伤己经鉴定十级了,问一下,能够赔多少钱,保险与厂里各支付我多少?
  3. 上海一二三四残疾补贴标准?
  4. 工伤保险报完剩余的谁负责?

2021上海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业人员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52条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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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52条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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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海一家厂里上班,半月板受伤己经鉴定十级了,问一下,能够赔多少钱,保险与厂里各支付我多少?

工伤十级伤残待遇,请参阅《工伤保险条例》的如下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52条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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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伤残等级确定后,可以得到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合同期满或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得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上海一二三四残疾补贴标准?

法律分析: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核定的伤残津贴低于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的,自实际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按致残一级8292元/月、致残二级7737元/月、致残***7268元/月、致残四级6804元/月的最低标准计发

法律依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2020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421元/月,致残二级增加386元/月,致残***增加365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36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8292元/月,致残二级7737元/月,致残***7268元/月,致残四级6804元/月。

第二条 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2020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79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0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228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169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136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102元/月。

工伤保险报完剩余的谁负责

工伤保险报销剩余的医疗费这个问题你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受工伤后,将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医费用通常先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支付,然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依照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等进行报销。这样在实际操作中就会面临一个问题:通常在治疗中会有一部分医药费用不在目录之内,工伤保险对这部分是不予报销的。这笔不能报销的医药费该由劳动者一方来承担。理由如下:(1)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的主要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它明确了用人单位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通过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来降低用人单位的运营风险,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一定的保障用用。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后,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来为用人单位分担一部分风险,其中治疗工伤所需的医药费用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的。 (2)关于工伤待遇(或称为工伤赔偿)适用的是“无过错补偿原则”。由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并不是过错,因此在适用这一原则时对赔偿责任方的义务有着严格的限制,即凡是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赔偿责任方就没有赔偿义务。《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需承担报销剩余的医药费用这一义务。劳动者如果主张由用人单位来承担是缺少相关法律依据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的一份判决就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的诉求。 (3)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由被治疗者承担符合医保社会保障制度商业保险制度的常规。由于我国的医疗体制并不健全,医生医院的道德水准不高,而同类的药品和诊疗服务价格却相差很大,因此,必须对病人治疗过程中的各项花费进行严格控制,这就是建立药品目录等的主要原因。而如果不对报销项目进行控制,那么大部分受伤者和家属都会要求用高价药、做高价诊疗,因为大家都相信价高的就是好的。而要求劳动者来承担后剩余的医疗费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范治疗过程,减少医疗浪费,使有限的保险基金能派上更多的用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52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52条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