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交通事故认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交通事故认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接送孩子或购菜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才能算工伤?
  2. 出了交通事故,法院的判决书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员工上下班途中因接送孩子或购菜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才能算工伤?

严格的说,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接送孩子或购菜发生交通事故,不能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交通事故认定 (工伤认定 交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我身边有实例,某员工在下班途中,顺路串了一个门,从该小区出来时发生事故,死亡社保局以偏离正常上下班路线,且举证当时周边道路无拥堵,且正常下班应半小时到家,那天超时半小时等借口拒绝赔付,后来虽***,但社保局调出交通录像作证,最后没赔。

我很同情您的遭遇,要想工伤索赔,必须考虑到案发时间,地点是否合理,且在申报资料上不能出现与上下班无关的任何词语,并和单位申报人员言辞一致。这样工伤认定才能可能过关。

工伤保险条例交通事故认定 (工伤认定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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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实在不愿用舞弊的办法来帮你,但我也是一个凡人。我也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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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交通事故认定 (工伤认定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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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在相关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会从上下班路线、上下班时间、行程所需时间三个方面来判断。

一般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个的成立,一般支持的条件是:

(1)单位给购了社保或单独购了工伤险;

(2)与公司签订有上下班路线确认书

(3)路线与平时上下班的路线基本一致,或者一样

(4)对方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划分比例为主要

以上几点就是从案例中提取出来的点,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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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交警判定你在这起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那么你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

首先我们知道,在上下班途中,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

同时,我们国家也规定,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也会被认定为工伤。

所以下班途中顺便在菜市场买个菜,或者接孩子放学回家,都属于正常的生活需要,如果在合理的时间或者合理的路线,也会被认定为工伤的。

关于合理的时间,一般判定为单位距离菜市场的距离,你到达需要的时间与发生事故时的时间是否一致,比如有些人先接孩子回家,然后又出门买菜,发生交通事故了,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关于合理的地点,就是这个菜市场是不是在家与单位之间的交通路线上,你如果今天去的菜市场是一个离家很远的菜市场,并不是平时路上的菜市场,也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我是七叶,具有丰富的社保知识,希望我的回答帮助到你。

肯定不应认定为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因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什么是上下班途中呢?顾名思义,就是职工一般从家里到单位日常出行的必经路程,注意一定是日常出行,如果是非因堵塞或施工,职工偶然绕行,而发生非因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还真不好认定为工伤。

而题主所说的"上下班途中买菜或接孩子",更与工伤不论边儿,要买菜、接孩子,肯定会改变职工一般平时上下班的路程,既使菜店或学校就在公路边上,那你总得停顿吧,停顿是为了办私事,和一般职工上下班的路程就不一样了。

也可以说简单点,***如你不买菜或接孩子,就正好赶不上交通事故,所以就不能确定为上下班途中,既然不能确定是上下班途中,那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比如从家到单位5华里,一般人正常骑车走10分钟,也有慢的走20分钟,***如一名职工上班途中见朋友办了点私事,耽误了3个多小时,后在快到单位的路上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你说这是在上班途中吗?你说能认定为工伤吗?肯定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做了严格规定,一定要准确把握,才能有效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出了交通事故,***的判决书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暂不论工伤事故需要由社保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前置行为,单就上述法条而言,出了交通事故并不必然属于工伤。

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属于工伤的,依上述法条规定,需要同时符合如下条件:1.上下班途中;2.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因此说,只有在上下班途中由于他人的主要原因导致到本人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才有可能构成认定为工伤,否则不然。

从另一方面而言,***并非直接认定工伤的部门,因为从理论上而说,社保部门行使的是行政管理权,司法部门行使的是司法监督权,司法部门是对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的,司法监督权是不能代替行政管理权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否则的话,整个社会都由***来管理,而别的行政部门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了。

因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社保部门是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的行政部门,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对于社保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不服的,可向司法部门提出对社保部门的《工伤认定书》进行司法监督。

同时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事故的,既可按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金医疗费等赔偿项目,又可依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向社保局申报工伤待遇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这里面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交通事故认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交通事故认定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