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款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款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职工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款 (工伤保险第三十三条解释)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款 (工伤保险第三十三条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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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款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款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款 (工伤保险第三十三条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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