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如何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如何确定?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现在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现有的案例来看,大部分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为起算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 (工伤保险第二条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本案来看,肋骨骨折(不是很严重,可能只有一根,最后鉴定的级别不会很高,可以只有十级)与煤气中毒事故是否有直接的关系,谁也没有直接认可的证据;并且你到村级卫生所处理了面部,从某种层面讲,可以理解为初次诊断,所以本案胜算不大。但举证责任主要是单位自己要有起码证据说明肋骨骨折与煤气中毒事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有一定的胜算。  建议本协商解决。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 (工伤保险第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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