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民法典关于农民工工伤赔偿的规定?
关于农民工工伤伤赔偿标准,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减少的收每日的赔偿标准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确定赔偿额。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掊,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2)、(3)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加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抚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其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其死亡时止。
我国的法律规定,由于职工发生工伤导致受到人身损害的,应该按照人身损害的规定,赔偿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工伤不归民法典管辖,由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发生工伤需要先去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下来之后,再去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劳动能力鉴定,确定是否构成残疾以及构成几级残疾。
这两步都做完之后,可以要求单位按照工伤标准赔偿。如果没有进行这两步操作,那就不属于工伤。只能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要求赔偿。人身损害标准比工伤标准赔偿的金额要少。
民法典规定,建筑工地工人出现人身伤害的,可以获得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可以获得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如果是工伤的,适用工伤赔偿。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