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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985年工伤怎么认定和赔偿?
  2. 七十年代老工伤人员政策?
  3. 1988年工伤条例是怎样?

1985年工伤怎么认定和赔偿

(一)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85年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85年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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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85年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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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享受丧葬费抚恤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人因工丧命,其近亲属按照下列限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贴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贴金:
(一)丧葬补贴金为6个月的兼顾地区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人本人薪水的肯定比例发给由因工丧命工人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本领的亲属。准则为:另一半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准则的基础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丧命工人生前的薪水。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限定

工伤发生后,单位马上要把工伤事故进行上报,工伤保险部门接到报后要进行认定核实,伤害大的还要做工伤评级,然后按工伤等级由工伤保险来进行赔付,1985年那时也是这样进行的,所以发生了工伤事故,单位第一时间要对工伤进行上报,l985年时大多数都是国企,执行标准很严格的。

可以申请鉴定,但如果不能提供是工伤的证据材料,就很难能被认定为工伤,也就得不到任何赔偿。时间太久,如果没有证据材料证明是工伤的,但单位承认的,可以申请鉴定,然后要求赔偿。

七十年代老工伤人员政策

1、90年代初时实行的还是<劳动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决定>(一九五三年一月二十六日)

第十三条 因工残废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的工人职员,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乙款三项规定应领的因工残废补助费,按其残废后工资减少的数额付给:工资减少11~20%者,其因工残废补助费为残废前本人工资10%;工资减少21~30%者,为残废前本人工资20%;工资减少30%以上者,一律补助残废前本人工资30%。

2、二等甲级不是工伤的伤残等级。根据只有一个肾脏这一情况,相当于工伤伤残七级。也就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在当时应当按十三条执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不能办理退休的,内退也可能就是没合适的工作安排,那当时应该给予伤残前的本人工资的30%,不清楚交的6000元钱是什么钱。

3、现在退休了没?如果没退休,那厂跨时应该有一次性的赔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备各省市定。如果已经退休了那按规定就没。

4、如果那时的待遇没有到位,应该索赔。

1988年工伤条例是怎样?

1988年至1994年没有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于1996年10月1日施行,该《办法》被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替代,而2010年12月8日***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 第586号)取代原《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9月30日之前没有《工伤保险条例》,涉及职工工伤保险的规定,规定于政务院《劳动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及其劳动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一些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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