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26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河南工伤保险条例26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工伤保险对停工留薪期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2. 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不垫付医疗费,为何没有法律强制垫付?

工伤保险对停工留薪期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不应变。岗位工资、岗位补贴安全绩效奖金属于工资总额范围内,单位应当全额支付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26条 (河南省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对于浮动性质的工资,单位可以参照职工正常劳动所得来支付其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

若职工认为单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届时可以向工会组织申请调解。河南省人社厅公布《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根据新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时限通常最多可享12个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依法享受原工资***待遇的期限。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26条 (河南省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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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自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连续计算

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认。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26条 (河南省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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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职工受伤部位和受伤程度的不同,停工留薪时限从1个月到12个月不等。

另外,如果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应在用人单位告知的期限内向用人单位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

否则,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其伤残等级经劳动能力鉴定尚未有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不垫付医疗费,为何没有法律强制垫付?

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有义务垫付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因为是不是工伤需要走认定流程。工伤也称意外伤害,是指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地点发生意外伤害,发生意外伤害后需及时向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认定,要提交医疗证明、原始就诊病历、用工证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后一个月内作出认定,确认为工伤,由工伤基金支付。


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当***取措施,使员工得到及时救治。该条文规定的比较宽泛,也不太明显,所以会造成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推诿扯皮的事情。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精神出发,以及司法实践形成的惯例来说,单位要不要承担先行垫付医药费的义务,分以下几种情况讨论。

员工受轻微伤

如果员工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轻微伤,公司将员工及时送到医院治疗,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公司没有强制垫付医药费的义务。因为发生轻微伤,公司已经将员工送到医院,可以认为公司***取了有效措施,使员工得到了及时的救治。轻微伤不会对工伤员工造成太大的伤害,并且需要的治疗费用也不会太高。不会因为公司没垫付医药费给员工造成生命威胁。

员工受伤达到轻微伤以上

员工受轻微伤以上的伤势,已经对员工造成较大的伤害,治疗措施相对比较复杂,治疗费用大,员工因受伤行动能力也受到了限制,同时员工的经济能力有很大可能无法承受,所以达到这种受伤程度,我认为公司应当承担垫付医药费的责任。从员工的身体伤害和生命危险角度,应当保证员工第一时间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以上两种情况都是对***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解读,但是有些省份会对此有明确规定。比如说《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治疗,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尚未作出工伤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应当先行垫付治疗费用。《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此外,吉林省河北省湖南省深圳市都有类似规定,不管是否属于轻微伤以上,用人单位都应先行垫付员工的治疗费用。在劳动行政保障部门作出工伤鉴定结果后,由用人单位与有关部门做结算。

如果你属于以上省市,发生工伤事故后,不管伤势如何,鉴定结果出来与否,都可以直接要求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医药费。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26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26条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