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最早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最早的广东工伤保险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广东的社保是何年开始缴费的?
  2. 广东工伤停工留薪期鉴定标准?
  3. 在广东工伤报销后还可以拿回家报销吗?
  4. 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有没有过期?

广东的社保是何年开始缴费的?

最早交纳社保大概在1986年,当是只有单纯的养老保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最早交纳社保大概在1986年,保是从1999年出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不过各省、市和行业缴纳时间都不一致,最早的1992年,国企基本上是1994年就开始缴

最早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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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伤停工留薪期鉴定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最早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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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最早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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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东工伤报销后还可以拿回家报销吗?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向参保地的人力***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以及后续工伤赔偿待遇(含医疗费用)报销。如参保地是在广东,则不能拿回老家报销。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部分有没有过期?

工伤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补偿有时效限制。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缴费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职工享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应当享受的额度,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是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工伤职工主张补足差额申请仲裁的时效应为1年,从知道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数额之日起算。

***院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_a***_]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最早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最早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