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四十一条解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四十一条解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工伤保险条例先行支付的解释?
法律人士介绍,首先,申请先行支付的条件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社会保险法》第42条的上述规定;另一种是该法第41条规定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其次,申请先行支付的程序。一是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7、18条的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工伤的性质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是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属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还应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另外,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两种情形,所支付的项目并不相同。王先生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仅限于医疗费用,而不包括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工伤保险责任如何确定?
悟空问答
用人单位变动也是领导变动,按市人事规定每四年为一届领导,需要变动一下,领导在一个单位干的时间过长,不便于开展工作,故需变功一下。工伤保险是单位给职工买的保险或者给临时工买的保险,与用人单位领导调换没有多大关系。出了事故,住院治疗,能报销的医疗费都能报,不能报销的项目,就是不能报,工伤冶疗期间的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都是保险公司负责,至于后期治疗费也是由保险公司负责。如果造成残废,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功能力鉴定,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评定残废等级,一般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最重。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申请重新评定,用人单位也可能向工伤患者提供一部分慰问金,借机表达对患者的关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工伤保险责任的确定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
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2、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承包经营,是在坚持企业所有制不变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所有者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促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在本企业内部职工承包的情况下,职工的劳动关系在本企业是清楚的,对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应由本企业来承担;在外部承包的情况下,职工的劳动关系有可能不在本企业而在中标的经营集团或企业法人,那么,对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就由中标的经营集团或企业法人承担。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该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3、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4、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述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5、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国际上工伤保险现在没有互免协议。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前往该国工作或在该国停留期间,必须依据该国的法律参加工伤保险或者购买意外伤害险。国内的工伤保险与境外的工伤保险,在保障的性质和作用方面大体相同,但在保险项目、保险额度、支付方式上存在差异。
感谢邀请。
按照您这个情况来说,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的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认定、诊断为职业病时向相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若发生工作变更,是不影响原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若用人单位发生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变更,职工可根据具体情形向用人单位申请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第一,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第二,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第四,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依照相关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伤害后,由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负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2、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3、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单位与借用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4、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伤害后,首先由用人单位自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受害职工本人、其近亲属或工会组织自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己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在未申请工伤认定之前,受害职工所发生有关工伤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由于有些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后,即使申请工伤认定被社保机构确认为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基金也不承担赔付责任,受害职工所发生有关工伤等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有些用人单位故意拖延或逃避或掩盖未向社保机构申请受害职工的工伤认定;这种行为既损害受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影响本单位信誉,也会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
总之,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后,应当注意收集并完整保留相关证据,如果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直接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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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职业病鉴定听力补偿标准?
一、听力职业病赔偿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业病只有达到伤残等级的,才会给予伤残补助金。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06)规定,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达到十级伤残(最低等级)。
二、对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补偿。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因患职业病[_a***_]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长期接触生产性有害因素可能导致职业病-职业病。听力受损职业病患者应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然后根据认定等级向工伤保险部门申请赔偿。
2021职业病鉴定听力补偿标准如下:
1、听力损害职业病患者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单位,享受以下待遇:
(1)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伤残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本人工资,***伤残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21个月本人工资。
(2)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是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是本人工资的85%,***伤残是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是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价。
(3)职工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基金补差额。
2、听力损害职业病患者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五级伤残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16个月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合适的工作。如果工作安排困难,用人单位每月发放伤残津贴,五级伤残是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六级伤残是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用人单位按缴纳的社保费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补差价。
(3)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四十一条解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四十一条解读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