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监督管理部门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监督管理部门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如果我要工伤鉴定去哪个部门鉴定,劳动能力鉴?
  2. 公司恶意刁难工伤员工应投诉哪个部门?
  3. 人事局工伤认定故意为难要找哪个部门投诉?

如果我要工伤鉴定去哪个部门鉴定,劳动能力鉴?

 工伤认定属于当地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工伤鉴定也就是劳动能力鉴定,属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其办公室设立在市级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内。  《工伤认定办法》  第五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六条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监督管理部门 (工伤保险主管部门)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公司恶意刁难工伤员工投诉哪个部门?

  可以自己携带材料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供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等。用人单位拒不赔偿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

人事局工伤认定故意为难要找哪个部门投诉?

工伤认定有其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只要职工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或十五条规定,劳动部门就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如果工伤认定部门工作人员故意刁难、推诿,你可以向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人事局局长)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尽管仲裁院仍然是劳动部门的一个法人机构,但它是你们当地的仲裁机构,相信仲裁院会及时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监督管理部门 (工伤保险主管部门)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如果劳动部门已经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你可以持这些文件并提供相关资料向上一级人社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提起行政诉讼。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监督管理部门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监督管理部门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工伤保险条例监督管理部门 (工伤保险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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