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企业改制前的老工伤如何解决?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 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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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领取的伤残津贴,公司倒闭后怎么办?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因此,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五级、六级伤残津贴,应当在破产清算时划拨给社会保险机构,破产后,由社会保险机构继续发给直至退休。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规定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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