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十九条第二款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十九条第二款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工伤认定调查做笔录以后还要申批吗?
做调查笔录是对事故发生的情况进行调查,是人社局进行工伤认定核定事实的过程,人社局还要根据调查的证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怎么回复?
不需要回复,签收并按照通知书的要求按时提交证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和答辩书差不多, *****局: 贵局送达我公司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于 年月日收悉,我公司对****申请认定工伤一事(表态同意或不同意)具体证据如下:
2、等等。
在上下班过程中意外死亡公司却不按工伤进行赔付,应该怎么办?
感谢邀请!
对于发生的这起死亡事故,我表示很遗憾!愿家属能够节哀顺变!
虽然给出的具体事实模糊不清,但我还是愿意就这起意外死亡***作一下简单分析。
首先,死亡家属需要提供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再向人社部(市人力***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而人社部也会根据事实受理申请,调查核实并作出决定!
对于工人家属说,用人单位需要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死者的死亡原因和工地无关。而不是一面之词。
职工因为上班,没有回家就死亡了,算不算工伤?又描述了在工地没干活,说明上班的路上是没有问题的,而是在工地或者下班路上发生死亡。但这也要看情况的。
第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过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问题是,工地反映说没有干活,那么很显然,不是死亡在工作岗位上,这样就很难视同工伤。
第二,如果是在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不是本人主要责任的,可以认定工伤,按工伤死亡处理。如果下班路上突发疾病死亡,也是不能认定工伤的。
题主的描述很笼统,很难做出判断,仅对大概的情况做下分析。希望有所帮助。
谢邀:
工伤认定是有法律规定的,根据你的叙述,在工地没有干活,就回家了,在路上出现意外死亡,虽然没有干活,但是是职工去上班,工地安排没有活而回家,这也是下班路上,工伤认定是下班时间有效的范围内,比如说从工地到家1小时,这个时间段认定为工伤,但是你没有说明怎么死亡的,是交通事故,还是出现疾病,还是其他,如果是交通事故,这都有交警的出警时间为准,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如果是病逝,也可以以,交警出警或者医生死亡时间鉴定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如果是喝酒或者重大过失死亡不被认定为工伤,如果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进行了赔偿,就是认定工伤,也不可能在赔偿,不可能一个事故,两次赔偿。那么你怎么办呢,如果你有有利的证据,你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果仲裁认定工伤,你就可以申请工地进行赔偿,如果不执行,可以申请仲裁机构强制执行,只供参考。
在上下班过程中意外死亡公司却不按工伤进行陪赏,应该怎么办?
这个问题要看在上下班过程中死亡原因才能定夺。
根据〈公司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厂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是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
第十四条第六款归定: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如果意外死亡属于这以上两款意外死亡,公司是要按工伤进行陪赏的。如果不符合以上两款条件的意外死亡,公司不能按工伤陪赏,确实没有什么好办法。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公司安排你去出差,没有什么上下班,出现意外伤害公司要按工伤理赔。或者是公司安排你去异地施工,吃住都在工地,如果上下班过程中意外死亡,不论怎么死亡的公司都无法推脱责任,公司会酌情处理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十九条第二款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十九条第二款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