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五条内容是什么?工伤保?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五条内容是什么?工伤保?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法第三十五条)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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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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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