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第586号令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第586号令工伤保险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工伤保险法94年版?
1994年没有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于1996年10月1日施行,该《办法》被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替代,而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 第586号)取代原《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9月30日之前没有《工伤保险条例》,涉及职工工伤保险的规定,规定于政务院《劳动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及其劳动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一些文件中。
工伤保险条例一共有几版?
工伤保险条例一共有两版。第一版于1986年正式实施,包括了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制度设置、保险对象、保险费率等内容。
第二版于2003年颁布实施,相较于第一版,加强了对职业病、劳动年龄、伤残等方面的保障,完善了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同时,第二版还增设了商业工伤保险,旨在丰富保险形式,提高工伤保险的保障和服务水平。
【法律风险提示】发生工伤超期未申请认定,用人单位如何承担责任?
谢邀!因未申报工伤让员工拿不到赔偿的,自然是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我们当地曾发生这样的事例,地级市供销社聘用的门卫在值班时到岗位不远处看人下棋,突然因脑梗抢救无效直接身亡,单位认为他离岗不符合工伤死亡就没有申报。过了月余,家属到社保局和工伤保险所咨询这个问题,答复是完全符合工伤死亡,但因超时限沒申报,工伤保险所不再受理,让家属通过民事诉讼向用人单位追索赔偿。
***认为,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发生的死亡完全可以认定工伤死亡,离岗(也还在单位内)只能用劳动纪律处理,不能混谈。所以当时本来就不太好过的供销社因此赔偿了四十多万元。
所以说如果用人单位沒有将事考虑周全,就是自已酿成苦酒自己吞,因为申报工伤是单位的责任而不是劳动者的事,符合工伤认定的超时不申报就可以通过诉讼来寻求帮助。
谢邀!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员工受伤之日起30天内申请工伤认定,逾期未申请的,受伤员工本人或家属可以在员工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不知道题主所说的超期是30天还是一年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显然单位逾期30天未申请工伤认定,受伤员工本人或家属可以自己申请,如果是这样的话,员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是逾期一年用人单位和员工本人或家属都没有申请认定工伤的,除法律规定的几个情形外,受伤员工将不能按照工伤程序进行索赔。
另外,申请工伤不只是用人单位的事儿,更是受伤员工自己的事儿。
下班回家路上出***,应该怎么申请工伤,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材料:
1、必备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3)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初次)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2、相关材料: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材料;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程序:1、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携带上述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效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工伤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工伤认定依据办理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院令第586号);2、《工伤认定办法》(人力***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提请注意: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发生法律竞合,除医药费用、住院费用外,按照我国现行立法可以同时享受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两者并不冲突,但地方***的把握标准不同,在具体享受待遇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第586号令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第586号令工伤保险条例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