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第十七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第十七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有何内容?
  2. 交着工伤险自己主责也不给报销吗?
  3. 民法典工伤司法解释?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有何内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汽,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第十七条 (工伤保险第十七条内容)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交着工伤险自己主责也不给报销吗?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能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关于工伤保险的缴纳应当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第十七条 (工伤保险第十七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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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工伤去社保局办理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后,治疗费用工伤保险报销,单位不进行工伤认定造成费用无法报销,单位承担。不属于工伤的,治疗费用医疗保险报销,不能报销费用单位没有报销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第十七条 (工伤保险第十七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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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民法典工伤司法解释?

一、民法典中工伤怎么认定怎么处理

民法典对工伤认定和处理没有作出规定,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需要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申请时提交申请书、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确定属于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赔偿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第十七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第十七条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