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十六条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2003年4月16日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内容?
  2. 因工作压力过大而选择自杀,是否算是工伤?并加以解释说明?
  3. 下班双方都违章出事故算工伤吗?
  4. 朋友在下班路上骑电动车摔伤算工伤吗?为什么?

2003年4月16日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内容?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社会工伤保险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社会工伤保险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社会工伤保险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因工作压力过大而选择***,是否算是工伤?并加以解释说明?

我是中国平安深圳公司的优秀业务员,对于社保是非常熟悉。

根据10月份新出的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有***的除外内容。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 (三)自残或者***;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第三款也将***作为除外责任。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的。综上所规,***是不能作为工伤的。希望珍爱生命,同时我的回复,可以帮到你。

下班双方都违章出事故算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交通事故工伤包括以下情形:

(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因本人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即不属于工伤。另外,要满足下列条件

①上下班的规定时间;

②上下班的必经路线;

③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责任;

机动车事故。

(2)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职工,既包括作为机动车驾驶员的职工受伤,也包括非驾驶员的职工受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不算

下班交通违章显然是不算工伤的,对于员工下班过程因违法行为导致的伤残,显然是不可以认定为工伤事故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由工伤认定部门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朋友在下班路上骑电动车摔伤算工伤吗?为什么?

首先你得认定为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然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的;(三)自残或者***的。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二、《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以上仅供参考alsjs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