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黑龙江省职工工伤保险条例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黑龙江省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黑龙江省工伤护理费标准?
  2. 黑龙江政策1-4级工伤人员享受医保待遇吗?
  3. 黑龙江人社厅关于工伤护理费标准?
  4. 公务员工伤可以休息多长时间?
  5. 哈尔滨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调整,是怎么调整的?

黑龙江省工伤护理费标准

2021年工伤待遇调整通知

黑龙江省职工工伤保险条例 (黑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黑龙江省职工工伤保险条例 (黑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黑龙江政策1-4级工伤人员享受医保待遇吗?

黑龙江政策1-4级工伤人员享受医保待遇。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黑龙江省职工工伤保险条例 (黑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黑龙江人社厅关于工伤护理费标准?

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一次性伤残补助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七级伤残为14个月,八级伤残为12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伤残津贴方面,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月分别增加344元、328元、312元、296元、280元、248元。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负伤人员,在上述标准基础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生活护理费方面,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障碍程度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规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加15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41元。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公务员工伤可以休息多长时间

工伤职工最长可以休息24个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_a***_]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哈尔滨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调整,是怎么调整的?

市人社局近日下发《关于调整因工负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按照《通知》,哈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都将进行调整。

  按照《通知》要求,调整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起予以调整。调整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并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已经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为:(一)伤残津贴。1.在工伤人员目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一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94元,二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74元,***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4元,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34元,五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14元,六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94元。2.1996年10月1日前发生工伤的因工负伤人员,在前款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二)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调整到哈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按照《通知》,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其抚恤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元;其他近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3元;鳏寡孤独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再增加25元。调整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本市最低生活标准的,补足到本市最低生活标准。

  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通知规定给予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黑龙江省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黑龙江省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