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解读,以及关于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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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理解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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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工伤事故是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雇用的职工遭受人伤亡的事故,包括负伤、残废、死亡三种,不包括财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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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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