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61条第三款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61条第三款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61岁下班路上车祸算不算工伤?
  2. 退休人员工伤如何赔付?
  3. 河北省超过退休年龄农民工发生工伤是否可以认定?

61岁下班路上***算不算工伤?

60岁以上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符合工伤标准的,是算工伤的。

工伤保险条例61条第三款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61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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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61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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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退休员工伤如何赔付

已退休人员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单位已为离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可按工伤处理。

法律依据:《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退休人员工伤赔偿一般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赔付:

医疗费:包括治疗费、住院费、伙食补助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生活护理费:如果退休人员因工伤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可以向工伤保险部门申请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退休人员因工伤导致残疾,可以向工伤保险部门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死亡抚恤金:如果退休人员因工伤死亡,其家属可以向工伤保险部门申请死亡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河北省超过退休年龄农民工发生工伤是否可以认定?

  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认定为工伤。  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国务院曾在《暂行办法》中所作“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应该退休”的规定,针对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和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而对于兼具农民和工人身份的农民工的退休年龄并未明确界定。  最高***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的答复》中,“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61条第三款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61条第三款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