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71年的工伤保险条例?
  2.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4款是什么?
  3. 工伤期间算出勤吗?工伤期间如何计算工资?

71年的工伤保险条例?

1、《工伤保险条例》由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工伤保险第二十八条)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4款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自施行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工伤保险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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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期间算出勤吗?工伤期间如何计算工资

因公负伤期间,工资是照发的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工伤保险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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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期间休养不叫正常出勤,法律上叫“停工留薪”,决定停工留薪天数各地不一,3个月到24个月之间,以当地劳动部门为准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一般来说,实践中,往往是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中,所说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4.所以说两者不是一个概念,停工留薪期是工伤职工的实际工资而后者是工伤职工的缴费工资!

1、治疗工伤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也就是说,不需要出勤,单位就应当支付工资。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