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解释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解释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三条内容是什么?
  2. 工伤条例第三十三条内容?
  3.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有哪些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三条内容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三条规定参保人因工伤致残,经鉴定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解释 (工伤保险第三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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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补助金应当根据参保人残疾等级标准和工伤保险参保年限确定。

对于残疾等级为一级至***的参保人,伤残补助金应当由参保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垫付,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解释 (工伤保险第三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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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残疾等级为四级至十级的参保人,伤残补助金应当由社会保险基金直接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调换工作、开除或者其他形式变相侵犯工伤保险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解释 (工伤保险第三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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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反此规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在实施人事变动时侵犯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工伤条例第三十三条内容?

《工伤保险条例》33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有哪些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由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解释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解释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