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33条第三款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33条第三款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工伤法33条最新规定?

工伤法33条最新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工伤规定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33条第三款 (工伤保险第33条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工伤保险条例33条第三款 (工伤保险第33条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在集体合同签订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因为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

工伤保险条例33条第三款 (工伤保险第33条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33条第三款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33条第三款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