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解答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解答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三条内容是什么?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 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 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 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 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 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三条内容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调换工作、开除或者其他形式变相侵犯工伤保险权益。
对于违反此规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在实施人事变动时侵犯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三条规定,参保人因工伤致残,经鉴定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应当根据参保人残疾等级标准和工伤保险参保年限确定。
对于残疾等级为一级至***的参保人,伤残补助金应当由参保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垫付,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对于残疾等级为四级至十级的参保人,伤残补助金应当由社会保险基金直接支付。
下班途中无责交通事故致死,劳动与社保局不认定工伤,第三次又不认定工伤,如何处理?
法海一粟认为,本案首先得弄清人社局不认定工伤的事实理理由。
1、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而被认定为工伤的条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情形,其被认定为工伤的必备条件是:
(1)交通事故发生在下班途中。所谓“下班途中”包括“(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本人在事故中不负责任,或者负次要责任及对等责任,但不能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
2、人社局之前不认定工伤的理由。根据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构成工伤的事实条件,人社局不认工伤的原因无非是:受伤职工在下班途中遭受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受伤职工受伤并非是在下班途中;受伤职工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上述这些事实,需要查阅***的判决书才能清楚。因此,在没有看到***判决书之前,无法对此发表具体的观点。
3、人社局第三次不认定工伤的理由。这里需要弄清人社局第三次不认工伤的理由与之前是否一样。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就是说,人社局第三次不认定工伤的事实与理由是否与之前一致?因为没有看到***判决书及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因此,在此也不能发表具体的观点。
4、当事人的诉权。既然当事人对人社局第三次不认定工伤的决定不服,自然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果人社局第三次不认定工伤的事实与理由与之前一致,那么,法海一粟建议当事人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投诉。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根据本人办理劳动工伤案件十年的经验,从你的提问中感觉你虽然经过了行政诉讼胜诉,但是仍然没有把握到整个案件的重点:简要分析:
一、一个法律程序的胜败肯定是有原因,找到主要原因才能开始解决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员工上下班的路上发生非自己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这里面又包括劳动关系,合理路线、合理时间,的问题,搞明白是单位的问题还是人社局的问题,才好对症下药。
二、人社局行政败诉并不代表,他们再次认定时就一定认定为工伤。
行政败诉的原因是有很多,可能是行政程序有问题,可能是认定事实不清,也可能是适用法律错误。司法权对行***的监督是原则性的,即使人社局第二仍然不认定工伤,对员工方应该是很不利的。再走一遍行政诉讼程序,结果也未可知。
总结建议:弄清问题所在,对症下药。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解答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解答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