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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保险第九条第六项规定
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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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和方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并报***院批准后实施。第三章工伤认定和待遇 第八条 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患病的,应当及时报告用人单位,并到当地医疗机构接受诊治。
市***设立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办理工伤保险业务。工伤保险业务由劳动部门、工会、企事业单位代表及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监督。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通过建立工伤保险基金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因工伤残员工和因工死亡员工的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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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级别是根据伤残状况,对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如果属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首先应当进行工伤认定,而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对照法律法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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