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公安机关人员工伤保险条例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公安机关人员工伤保险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铁路职工因工致残待遇如何确定?
  2.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什么?
  3. 1988年工伤条例是怎样?

铁路职工因工致残待遇如何确定?

铁路职工工伤,也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公安机关人员工伤保险条例 (公安机关工伤待遇)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什么?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2.这项规定是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公安机关人员工伤保险条例 (公安机关工伤待遇)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符合该条规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在工作时间内;(2)必须在工作场所内;(3)必须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即该意外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1988年工伤条例是怎样?

1988年至1994年没有工伤保险条例。

公安机关人员工伤保险条例 (公安机关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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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于1996年10月1日施行,该《办法》被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替代,而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 第586号)取代原《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9月30日之前没有《工伤保险条例》,涉及职工工伤保险的规定,规定于政务院《劳动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及其劳动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一些文件中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公安机关人员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公安机关人员工伤保险条例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