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重庆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重庆市工伤管理条例全文?
  2. 雇主责任险和工伤保险冲突吗?为什么?

重庆市工伤管理条例全文?

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又名《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该《办法》于2012年2月13日由重庆市人民***以渝府发〔2012〕22号印发。《办法》分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和监督、附则7章57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2号)和《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63号)予以废止。

雇主责任险和工伤保险冲突吗?为什么?

不冲突,很多公司都买

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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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并不能完全转嫁雇主的法律责任,雇主责任险可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2、雇主责任险可视为员工******的一个组成部分,用来提高员工***;

3、雇主责任险是商业保险手续较工伤保险简单,有助于减少矛盾摩擦;

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4、雇主责任险可覆盖不能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能及时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生、试用期员工等;

5、雇主责任险保费可进企业生产成本,不挤占企业费用,可税前列支;

综上,雇主责任险是为用人单位设计的一款保险,其承保范围为雇主的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险和工伤保险并不冲突。工伤保险,简单来就是在工作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一种保障。雇主责任险则是看工作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是否和雇佣方有关系,比如没有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设备等。

工作期间受伤了,工伤保险发生作用。如果这个伤害是雇主的失误造成的,那雇主责任险还可以再另外赔偿。


不冲突

如果用人单位不仅仅是为弥补工伤保险的不足,还考虑到降低工伤申报率、减少工伤***、增加员工***等原因来投保雇主责任险时,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进行约定,对于员工的死亡残疾补助可获工伤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的双重补偿,也就是说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不受工伤保险是否赔偿的影响。

比如说小王在执行工作任务的时候不幸身亡,小王公司为他购买了工伤保险和与工伤保险并行的雇主责任险。这种情况下,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都能赔付

不冲突。

工伤保险类似交强险,适用范围有比较大的限制,要申请需要工伤认定。而且工伤保险属于当地人社部门负责,出险多了,各部门上门检查的几率就提高。

雇主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是对工伤保险的有益补充。适用范围和认定均比工伤保险要广。雇主责任险顾名思义,属于雇主者应该承担的责任,由雇主责任险在保额范围内负责赔付。

有些地区企业工伤保险并没有全员购买,是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来对冲风险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