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4章二十八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4章二十八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因工伤没有评得上等级,留下的后遗症怎么办?
从相关劳动法律中,要是工伤未达到伤残等级的,是不能享受伤残待遇的,但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待遇,这些工伤待遇是不能剥夺的。关于工伤待遇,具体情况如下:
1、因工伤发生的全部医疗费应由单位先垫付,工伤认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若是单位一开始就要求员工承担的,就要开始注意单位的举动,看看是不是有赖工伤的嫌疑。一旦发生公司方面有着这种行动的,建议就是及时***取劳动争议解决办法,比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的方式,最后还不能解决这个问题的,就可以走诉送程序处理了。
2、如果因工伤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或者外出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住院治疗期间和工伤后经医院同意的必要的休息期间,享有停工留薪待遇,即休息期间,单位应支付全薪和全部***。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就是遗留的伤害不影响劳动能力,没有医疗依赖和生活自理障碍,只是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没有其它补偿。
但是,如果遗留的后遗症发生变化,伤残程度加重的,初次鉴定满一年之后,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服从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对工伤鉴定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不知道你是想问再次鉴定还是复查鉴定,我把两种情况都简单说明了一下,希望对你有帮助。
1.
再次鉴定
1日
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
复查鉴定
1年后
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我想在二次手术前但在工伤鉴定期限内做鉴定,可以吗?
二次手术后没有规定多久做伤残鉴定,而是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评级情况及费用需根据手术及康复情况而定。相关法律法规如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扩展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可以随着病情的发展进行变化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工伤后遗症怎么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4章二十八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4章二十八条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