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第一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第一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病历只写是摔伤,但实际是工作时间摔伤的,要报工伤怎么办?
  2. 上班前一个小时,在上班路上出事了,算工伤吗?
  3. 如果去报到第一天出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

病历只写是摔伤,但实际是工作时间摔伤的,要报工伤怎么办?

1病历仅仅是工伤认定申请的一部分证据材料,如想认定为工伤,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且不存在第十六条规定之情形)外,还应提交其他相应的材料才可以

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第一条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3.因为各地区在具体操作上有所不同,所以建议在申请前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上班前一个小时,在上班路上出事了,算工伤吗?

  上班前一小时,上班路上出事,存在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  职工上班前一小时,在上班路上出事,是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如果路途遥远,需要在哪个时间段出门上班,是合理的时间,并在合理的路线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上班前一小时,在上班路上出事,是参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手动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二)项规定,视同工伤。  其他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的;  (三)自残或者***的。

如果去报到第一天出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

第一天去公司报到,在路上出了交通事故,如果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算工伤。  第一天去公司报到,已经构成劳动关系,也属于上下班,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情形,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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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第一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第一条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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