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例第六十七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例第六十七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工伤保险条例,最早什么时候可是实施?
  2. 67岁十级伤残赔多少?

工伤保险条例,最早什么时候可是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例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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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的。2010年12月20日《***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例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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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岁十级伤残多少

关于“67岁工伤十级伤残,能赔多少钱”的回复如下: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例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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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例第六十七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例第六十七条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