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怎么算的?

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怎么算的?

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算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工伤保险第35条解释)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方式为赔偿基数×月数,赔偿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月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不同伤残等级按不同月数计算。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工伤保险第35条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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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工伤保险第35条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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