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第二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第二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单位报工伤需要初诊病历原件吗?
  2. 工伤护理费标准?
  3. 工伤差额赔偿新规?

单位报工伤需要初诊病历原件吗?

员工工伤还没有出院,那么病例上还需要医院医生填写治疗结果等内容,所以原件是不能给单位的,员工保留原件,复印件给单位去办理工伤手续。

第二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第二十八条)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申请工伤认定中,需要递交员工病例,仅仅需要提供复印件即可,不需要提供原件。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第二十八条)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第二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第二十八条)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在员工伤情稳定之后,需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也是需要全套的医疗资料,申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常规材料及要求

工伤护理费标准

工伤住院护理费标准,要按实际情况来定,具体如下:

1、在停工留薪期间,工伤劳动者需要护理的,所在单位要负责护理费;

2、评定伤残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按该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发放

3、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按该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放;

4、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按该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放。

护理费是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顾或无法自理的人,如住院病人,或在家因疾病日常生活不便,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依据护理期间的不同,可以把护理费分为三类:

1、 是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2、 是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3、是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帮助而支出的护理费。

工伤差额赔偿新规?

工伤赔偿差额的规定如下:因为用人单位上报缴费工资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低于应享受标准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规定,工伤保险职工工人不缴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费。  

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是由每个职工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加班费、各种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构成。  

工伤职工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因为用人单位瞒报本人工资导致低于应当享有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违法瞒报工资总额承担责任,工伤职工可以要求企业认定为补足差额。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 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中的差额补偿,是针对一至六级伤残工伤职工而言,一是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按当地最低工资发放;

二是养老金补差,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退休时,改发停发伤残津贴,改发基本养老金,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算处理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其时[_a***_]的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以上就是工伤赔偿差额规定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到你。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第二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第二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