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第四十三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第四十三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工伤3级护理费是多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可咨询当地人社部门,热线电话:12333。
承包经营期间职工发生工伤怎么办?
由工伤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企业内部承包遭遇工伤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内部承包经营的,职工遭遇工伤事故伤害的,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内部承包经营的,职工遭遇工伤事故伤害的,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内部承包经营的,职工遭遇工伤事故伤害的,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工伤陪护人员补偿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照不同等级进行不同标准的陪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第四十三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第四十三条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