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九级工伤赔偿标准西安?
  2. 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能否兼得?
  3. 公司承包给下面包工头造成工伤致残,公司承担多少?

九级工伤赔偿标准西安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 (工伤保险第九条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 (工伤保险第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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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 (工伤保险第九条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能否兼得?

交通事故与工伤是两个问题不能混淆,但要是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就有关联了,依据工伤条例是属于工伤的。过去就有此类案件,***一般判决是不可双赔的,但近两年随着法理的进一步清晰,对于属于对方过错的交通事故,一:受害人依法享受工伤待遇。二:对于对方过错造成的交通事故,应依据交通法追究对方的人身损害责任及赔偿。依法可以双赔,这是我国法律的进步,当点赞!

公司承包给下面包工头造成工伤致残,公司承担多少

包工头负责,工厂知道或应当知道包工头无资质负连带责任。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扩展资料: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 ------------- 如果我回答对你有帮助,请关注我一下。或有其他问题也可以关注我,给我发私信

公司把相关的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属于违法分包。根据劳动部2005第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在用工形式上,农民工应该属于单位的职工。因为在形式上包工头也只能相当于公司里边的一个班组长而已,他不是法人。这个工伤还要看具体的情况,具体对待了。是工人的违规操作,还是包工头的违规指挥。还是工地上在安全上没有做到安全提示和安全防护。最后来看三方的责任大小来划归责任。总体来说,公司在这个时候应该是责任的主体。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