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
1、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2、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3、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劳动法工伤条例有规定向用人单位借款这项吗?
法律没有规定工伤职工是否可以向用人单位借款,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待遇照发,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应当垫付,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借款属于自***。《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超出工伤保险基金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
何南回答
你好
你问的这个问题还真难回答,因为各地规定都不一样。
我们先说《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言外之意,超出规定标准的,则需要自付。
但因工伤伤情不同,很多需要急救和抢救,特别是并发症的控制,必须要突破条例规定的内容,引起了极多的***,所以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都做了必要的补充。
比如上海市人社局规定经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工伤人员时,使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承担。
未经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工伤人员时,擅自使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工伤人员确因抢救需要发生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工伤医疗费用,由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