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青岛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青岛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青岛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八级赔偿标准?
八级伤残赔偿标准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伤残津贴2021调整青岛?
,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据悉,本次待遇调整主要包括:提高伤残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3元、173元、163元、153元,人均达到3438元;提高生活护理费标准,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标准分别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3121.09元、2496.87元、1872.65元;提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其中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2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人均达到1440元。
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154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提高到每人每月126元。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154元;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126元。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青岛市工伤停工留薪期规定时间?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及青岛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根据中国劳动法和相关规定,青岛市工伤停工留薪期规定时间为12个月。即工人因工伤需要停工治疗期间,雇主应当支付其工资待遇,待工人康复后方可复工。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工人的权益,确保其在工伤期间能够得到必要的休养和治疗,同时也减轻了工人的经济负担。青岛市工伤停工留薪期的设定,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青岛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青岛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