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2021工伤骨折赔偿表浙江省?
  2. 给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是否还需另外购买意外保险?
  3. 工伤鉴定等级后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复发单位还管吗?
  4. 追加工伤部位是在劳动能力鉴定后吗?
  5. 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和经济补偿金只能二选一,公司这样要求合理吗?

2021工伤骨折赔偿浙江省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工伤保险第十条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工伤保险第十条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伤残:本人工资×23;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工伤保险第十条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是否还需另外购买意外保险?

是否还购买意外保险,视行业风险单位效益而定。用人单位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是否还需要为员工购买意外保险。法律没有规定,也没有要求,属于用人单位自主行为。一般而言,单位效益允许,行业风险较高的单位,可以购买商业保险补充。对于行业风险一般或者不高的行业,工伤保险即可以分担风险。用人单位除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关键还是重视安全设施投入和安全教育,晚上安全生产规章,尽量减少和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工伤鉴定等级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复发单位还管吗?

  旧伤复发享受工伤医疗和厅官留薪期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致残,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经过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提出书面意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标准的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治疗期间由用人单位按原工资按月支付工资和***待遇。  但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自领取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之日起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旧伤复发费用自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   七、条例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前旧伤复发是36条,现为38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追加工伤部位是在劳动能力鉴定后吗?

追加工伤部位的鉴定申请没有具体的时限规定。参考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和经济补偿金只能二选一,公司这样要求合理吗?

工伤保险待遇和经济补偿金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补偿,并不能当然互斥使用。但是,由于他们各有其适用条件,能不能同时获得,也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工伤保险待遇,顾名思义是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后的有关待遇。只要职工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就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其次,所谓的经济补偿金,是指因法定情形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龄,以一年工龄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予以支付。具体法定情形如下:

  • (一)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   
  •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三)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
  • (四)用人单位重整裁员的;   
  •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发生工伤以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时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则劳动者既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