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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外地人综合保险具体使用方法?
上海外地人综合保险具体使用方法?
条例内容: 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以下
简称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
伤害)、
住院医疗和
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
待遇。本办法所称外来从业人员,是指符合本市
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
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第
三条(适用范围)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58685e5aeb931333431356666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
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
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下列外来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一)从事家政
服务的人员。(二)从事
农业劳动的人员。(三)按照《引进人才实行〈
上海市居住证〉
制度暂行
规定》引进的人员。资质
认证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是本市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所属的外来人员就业管理
机构,负责综合保险的具体管理
工作。市公安、建设、财政、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保险管理工作。第五条(
缴费主体)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
缴纳综合保险费。第六条(
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
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初次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或者初次进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获得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在
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综合保险的具体登记事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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