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工伤交通事故处理结束后,医药费可以二次报销吗?
  2. 1-4级工伤人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了,单位破产不再缴纳工伤保险费怎么办?

工伤交通事故处理结束后,医药费可以二次报销吗?

可以再次报销。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 ()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医疗费用不得重复享受以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仍可以享受。

《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四条“业务部门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医疗费与工伤待遇中的医疗费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其工伤医疗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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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1-4级工伤人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了,单位破产不再缴纳工伤保险费怎么办?

谢邀!4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企业继续支付医疗保险办理退休。赔偿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个月,基数是工伤前的月工资。(3500 x 21 =73500)2、伤残津贴,月工资75% (3500 x 75% = 262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按最低工资支付,按月支付至办理退休。(月工资基数同上)3、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按程度领取生活护理费30%-50%。(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不知你所在地,没法提供。)以上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4、地方另有规定和标准的,一并考虑,综合认定赔偿项目和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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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