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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广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产-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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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西壮族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明确我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时间表”。今年,我区将全面完成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以及乡(镇)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制度的整合工作,2017年1月1日开始实行全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3、广西区人民医院、广西工人医院、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危重伤员可就近医院抢救,待伤情稳定后再转入定点医院继续治疗。工(公)伤职工医疗期间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广西区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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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4)参保人员异地住院的医疗费,与在统筹地区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参保个人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参考资料来源及更多内容:《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7〕1号)。

5、广西医保视同缴费年从哪年开始 广西医保视同缴费年限从1998年开始。具体来说,广西从1998年开始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将此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为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因此,在广西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如果其在1998年之前参加工作,那么其工龄或工作年限将被视为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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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元/年,每年可以享受大医院门诊30元,随时可以购买,购买后30天生效。执行时间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的9月1日为购买下年的医疗保险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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