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2014 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2014 工伤保险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g***16180-2014工伤鉴定十级标准?
1. G***16180-2014工伤鉴定标准中确实存在十级标准。
2. 根据G***16180-2014工伤鉴定标准,十级标准是指工伤程度极轻微,只有轻微的疼痛、不适或者轻微的身体损伤,但不影响工作和生活。
3. G***16180-2014工伤鉴定标准中还包括其他九个级别的标准,分别对应不同程度的工伤,如轻伤、中伤、重伤等。
这些标准在工伤鉴定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有助于保障工人的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规定:14)身体各部位骨折?
1、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的意思是如果骨折接上后,其功能没有受到影响,和原来一样。
2、环指末节指骨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构成工伤十级。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企业单位将工程给无资质的人承包,出现工伤事故由谁承担?
由无资质承包人的上一级发包方承担。 具体参考如下:
1、《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法释[2014]9号)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应予支持: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人力***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2014 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2014 工伤保险条例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