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流动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流动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买工伤险的新规?
新规1:无论长工还是短工,都要买工伤保险。
《通知》明确,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当中的流动就业农民工,不管是铁路建设、公路建设、水利建设,还是机场工程等,都要纳入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并且,短期雇佣的农民工,也必须要买工伤保险。
新规2:先参保,再开工。《通知》规定,各类工程项目进场施工前,都必须给监管部门提供施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不能提供的,必须补齐工伤保险手续,才能开工。
新规3:具体参保措施,企业固定职工,按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无需缴纳费用。短期雇佣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一般由项目总承包单位或标段合同承建单位;
按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代缴工伤保险费用。工伤保险费用的计算主要按项目或者标段的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一定比例来定。对于难以确定人工成本的项目,可按当地平均工资确定缴纳基数。
什么是流动人员意外险?
流动人员意外险就是外地户口员工意外险,是意外险的一种,指企业给员工购买的意外险,具体就是指公司为了转嫁风险,给公司的员工投入意外险,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后,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没有意外工伤险的说法。
只有单位和员工构成劳动关系,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因为工作原因导致意外伤害才构成工伤。而且需要先去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下来后才能按照工伤标准要求赔偿。只要跟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受伤都都不属于工伤。
建筑工伤保险最新规定?
针对建设领域普遍存在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导致工伤保险参保难、工伤赔偿落实难的问题,广州市将启动《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对流动性大的职工按建设项目方式全员参保,同时规定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承包单位向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
针对建筑行业人员流动频繁,工资变化幅度大的特点,《办法》规定,建筑业职工按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由施工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施工承包单位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后,保险对象涵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职工,切实保障建筑领域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为确保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要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并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划拨给施工承包单位,确保工伤保险费资金落实到位。
针对工伤保险由于举证难导致的赔偿难问题,《办法》建立了清晰的工伤保险责任制,规定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施工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包工头),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建筑职工发生工伤的,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该组织或自然人(包工头)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解决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由于包工头逃匿而其工伤待遇无法落实的突出问题。
1、按建筑项目参保,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对固定职工,企业要按用人单位方式为其参保,对工程项目使用的流动职工包括农民工,要按照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2、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不参与竞标:不缴纳工伤保险,项目将无法获得施工许可证。明确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单独列支、不参与竞标,明确按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作为计缴基数。
3、考勤记录等信息,可证明劳动关系: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工伤的情形,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施工“平安卡”信息等证据作为审核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4、发包单位违法分转包,将担工伤赔偿责任:将由用工单位承担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责任,并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中予以载明,切实维护实践中常见的“包工头”所招用劳动者的工伤权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流动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流动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