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是谁签发的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伤保险条例是谁签发的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工伤证明是谁开?
工伤证明不是随便开的,是需要按规定程序认定的,认定工伤的部门是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发生工伤后带上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住院病历档案,医生诊断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单位证明,劳动合同,以及个人证明,还有工伤申请表,到工伤保险处办理认定手续,工伤认定书是唯一合法证明。
工伤证明是由劳动局指定的专门医院开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去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部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如单位不给职工申请的,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己到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我是工伤,出院时病历是我自己拿着,还是单位拿着?
病历自己余单位暂时保存均可,存在伤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候,需要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但出院证应当提交单位,单位按出院证的入出院时间和医师建议继续休养时间,确定停工留薪期。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jia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三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jia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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